1.法律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应该是政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国办发[2003]13号文件[3]中详细地规定了从国家到省级、地(市)级、县级等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管理、经费投入、举办幼儿园等各个方面对发展学前教育应担负的职责;明确了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质量提高的双重任务;明确了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编制部门以及妇儿工委和妇联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应该承担的责任。1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因此,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次规划《教育规划纲要》再次明确政府责任,表明了国家比以往更加重视学前教育。
2.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落实不力
尽管相关法规、文件都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然而在学前教育改革与探索中仍有政府责任落实不力、不到位的现象出现。一些地区政府对学前教育缺乏高位、有效的规划,财政投入过低,教师身份、编制和待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地区政府甚至简单地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导致普惠性的尤其是具有较高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越来越少,“入园难”和“入园贵”矛盾日益凸显。[4]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落实不力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