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读者可能感兴趣J.A.杰克逊1972年编写的著作,本书讨论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关系到重要的文献。拉尔夫·林顿作品(1936,第十五章)对社会制度有非常敏感的讨论。
[8]关于道德责任和社会公共机构责任之间关系的有吸引力的论述,可以参见迈克尔·斯托克作品,1970。
[9]参见一篇有价值的论文(R.M.黑尔作品,1976),它论述了这一概念。
[10]人们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相应于这些变化,如何可能作出安排,因为我的道德法典描述是对一种结果的描述,而不是对这一结果如何被修正,以便满足变化着的社会需要的描述。对这一问题的部分回答已经作出了。从好的方面说,如果道德动机是由诱导的方法来教授的,那么就必须对变化作出反应,因为如果局面发生变化,不再有人被伤害之后,便不可能教授由于某种行为伤害他人等倾向而对这种行为产生反感。相反,对于一些从前没有造成伤害的行为,“诱导的方法”可以促使产生了一种新的反感,也就是新的义务。
而且,如果所描述的道德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系统很好地发挥作用,那么人们就应有某种关于什么是道德、道德上的反感为什么建立起来、何时要求变化以及如何带来这些变化等的意识,这些意识是在早期的生活中由父母和道德教育者们培养起来的。简言之,一个长期的道德系统不能在缺少道德哲学和道德教育的情况下,很好地发挥作用(也包括道德教育心理学)。我在后面还要论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