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王符将事情做的很隐蔽,贪墨普化寺的田产都是记在几位小妾娘家的名下,即便是查出来了,也是可以抵赖的。
所以王符此等作为虽然令人不齿,但若是活动一番,并不是大罪。
根据唐律,这样的罪责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受财枉法”,这是贪赃枉法之中最重的一种。
是指官员收受了贿赂做出违背律法之事,按照受财的多少量刑,收受一尺帛便要杖一百,一匹则罪加一等,十五匹便要被判绞刑。
第二种是“受财不枉法”。是指官员接受了当事人的钱财,但是在公务处理上并没有违反律法,按唐律,满一尺杖九十。以上递加至满三十匹以上,加役流。也就是流放三千里,并在流放地服苦役三年。
不枉法由于没有造成枉法的结果,所以量刑比枉法轻得多,至少命可以保住。
第三种便是“受所监临”。也就是单纯的收了自己的下属和管辖百姓的财务,而且对方也没有任何要求,只是单纯的想送礼,官员也做出没有任何违法的行为。
这种治罪,是按照赃款,一尺帛笞四十,一匹则罪加一等,八匹便判徒一年,八匹以上加一等,满五十匹以上,判流放两千里。